《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但早期大家對知識產權了解不多,導致不少企業商標遭遇惡意搶注即便到現在也無法完全杜絕,甚至到頭來出現“被動侵權”情況。這不禁讓人發問:用得好好的商標被人注冊了就不能用了?注冊商標才能獲得保護嗎?其實不然,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在實際運用中的多種情況均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了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情況。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商標法》中關于商標的四重保護。一、未注冊已使用的商標保護
我國商標采用在先注冊原則,誰先申請誰就有注冊優先權,誰先注冊下來誰就擁有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條款就為已使用但還未注冊的商標在先權利提供了保護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的適用有幾個前提條件:1.商標在時間上有在先使用:一般認為是使用商標的行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2. 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申請人明知或應知該商標的可以推定其構成“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比如:申請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曾就商標許可或商標轉讓等進行聯絡、經相關機關認定,訴爭商標申請人存在侵害商標權行為、訴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屬于同行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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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該商標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簡單來說就是在先使用的商標知名度足以讓申請人明知或應知該商標的存在。在先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其對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區域、銷售量或廣告宣傳等證明有一定影響;二、未注冊未使用的商標保護
根據《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該條款所涉及的就是未注冊也還未使用的商標保護,其主要是為了防止代理人或相關從業人員利用自身職業優勢侵害他人商標申請的優先權。
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不僅限制了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被代理人的商標或與其相同、類似的商標,對還處于磋商階段未建立代理關系的、與代理人存在親屬關系的申請人同樣適用。
此外,《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也對在國外提交申請的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標有明確的優先權保護。
三、已注冊商標保護
注冊商標在核[]準的指定范圍[]內,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種或[]者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相同、[]近似的商標。[]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商標侵權的行為,包括擅自偽造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銷售商標侵權的商品、為他人商標侵權提供便利條件等等。
此外,對于后[]來申請注冊的[]商標,也不能[]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四、 馳名商標特殊保護
一般來說,普通商標的專用權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但對于富有名氣的商標而言,為了防止其他人蹭品牌搭便車的行為,按照普通商標單一類別的保護方式將會大大增加了企業商標保護的成本。
同時,由于商標公眾熟知度高一般情況下其產生的侵權行為影響范圍也較廣。因此《商標法》第十三條就規定了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包括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以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指定類別保護。
我國馳名商標[]采用被動申請[]原則,對于公[]眾熟知度高的[]商標,在商標[]權人認為其權[]利遭受侵犯時[],可以申請馳[]名商標的保護[]。那是不是我[]商標使用一段[]時間有點名氣[]了就可以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注意馳名商標保護有兩個隱含前提:
一是商標的知名程度,二是爭議商標與“馳名商標”的相互影響程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說明,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也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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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爭議商標與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混淆程度判定需考慮以下幾點因素:1)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2)商品的類似保護程度;3)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4)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5)其他相關因素。
此外,對于已注冊商標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需考慮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場景是否足以讓相關公眾產生與其相當程度的聯系,包括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之間的聯系、與其近似的標志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因素。

綜上,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的保護從未注冊未使用、未注冊已使用、普通商標、到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層層遞進,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合理制定了商標在實際運用中的相關保護機制,切實保障了商標相關權利人的利益。不過,雖然未注冊商標也能在一定程度得到保護,但局限一定條件。建議您有商標使用的需求,建議您盡早提交商標注冊,以免遭遇搶注影響企業品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