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是基于商標注冊的,雖然在沒注冊的時候也能使用,但沒有注冊的商標所有人都能使用,就沒有明確的權利界定,因此使用的商標企業還是需要盡快注冊,這樣才能在后續的使用中行使正確的權利,那么在行使商標權利的時候會受到哪些限制呢?
1、商標專用權僅限于核準使用領域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批準注冊的商標和批準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關于注冊商標使用的原則規定。也就是說商標不能使用在未經核準的領域。
2、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有效期權
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注冊商標自批準登記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因此,注冊商標是有有效期限制的,并不是說注冊了一個商標就可以萬事大吉了,有效期10年到期前,權利人可以進行商標續展,且續展的次數不受限制,從理論上講,只要權利人愿意,可以無限期地續展使用,但如果到期了卻沒有續展,那么商標就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3、商標專用權具有區域性和獨立性
商標專用權的區域性是指根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只在其領域內有效,權利人無權請求其他國家對其進行保護,其他國家也不承擔保護義務。
商標獨立原則是指根據各國法律所產生的商標權相互獨立,不受牽連。
4、商標專用權還有一個特點:其積極權利的范圍要小于消極禁止的權利
這意思是說,商標持有者可以禁止其他人在與已核準使用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他自己使用、處分注冊商標,不得延及與核準使用商品相似的商品,也不得延及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總的來說,商標專用權具有四個主要特點,包括核準使用領域的限制、有效期限的限制、區域性和獨立性,以及積極權利范圍小于消極禁止權利范圍。這些特點共同構成了商標專用權的獨特性和復雜性。了解這些特點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商標權利,避免侵權行為,并促進商標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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